政府資訊不公開 斲傷公民社會
政府資訊公開法自94年年12月28日施行至今,應公開的十一項目資訊,竟無一公開。9月12日上午11點,推動公民參與法制化聯盟團體赴行政院,以行動劇表達對政府資訊不公開的不滿,並在立法委員田秋菫陪同下,向行政院遞交請願書。
「推動公民參與法制化聯盟」成員表示,近來無數官員、公務員捲入弊案,從故宮工程弊案、北投纜車官員圖利包商、藥價黑洞等屢見不鮮。資訊不公開的結果,政府機關黑箱作業,弊案叢生。政府是行政資訊的最大擁有者,若各機關連最基本的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上網公告都做不到,就遑論公共政策的事先告知,更不利公民社會的形成。
聯盟也表示,政府行政部門若能依行政程序法舉辦「行政聽證」,立法部門舉辦「議會聽證」,政府資訊公開,以及各級「議會議事」公開,是促進公民社會理性討論、尊重專業,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公平、公正、公開面對各種爭議缺一不可的四個支柱。而該聯盟未來除了持續監督政府資訊公開外,也將推動影響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或制訂的兩個重要法案:「議會議事公開法」及「議會聽證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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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推動公民參與法制化聯盟」成員表示,近來無數官員、公務員捲入弊案,從故宮工程弊案、北投纜車官員圖利包商、藥價黑洞等屢見不鮮。資訊不公開的結果,政府機關黑箱作業,弊案叢生。政府是行政資訊的最大擁有者,若各機關連最基本的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上網公告都做不到,就遑論公共政策的事先告知,更不利公民社會的形成。
聯盟也表示,政府行政部門若能依行政程序法舉辦「行政聽證」,立法部門舉辦「議會聽證」,政府資訊公開,以及各級「議會議事」公開,是促進公民社會理性討論、尊重專業,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公平、公正、公開面對各種爭議缺一不可的四個支柱。而該聯盟未來除了持續監督政府資訊公開外,也將推動影響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討論或制訂的兩個重要法案:「議會議事公開法」及「議會聽證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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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田委員 您好, 大家好,
設計精良的公投法真正地可與資訊公開的實務相輔相乘 ...
儘提供一些相關的觀點及思考, 呈請參考指點, 感謝!
政黨論述與實際社會功能的整合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50)
政治論述與政策的主張
, 要能得到絕大多數本地及外地地區或國家的認同與支持
, 其深度與廣度就必須相當完整與完備
, 否則只會是以偏蓋全, 漏洞百出.
政治論述必需完全源自於理性的人本思想, 以人本為出發點.
執行面上還需先經過科學化的統計, 調查確認.
政策的主張不可與邏輯思考的準則相抵觸, 其中,
單位(個體)與外界的關係的界定, 必定要遵守合理的位階優先順序,
即, 道德(人本) > 人權 > 制度 > 政治實體
從實際的科學化調查面來說,
一個政黨其實不需要也要避免做出如實質獨立, 法理獨立
, 或統一的某一項單一的需求或主張.
按照前述"合理的位階優先順序"的生物本質,
一個政黨其實也沒有什麼權利及必要作出某一項單一的需求或主張.
從實務面來說, 一個政黨, 真正的功能及責任
, 其實反而更是在於提供人民理性的多樣化選擇.
包括完全不同方向的複選項目, 例如, 統一或法理獨立(入返聯), 可同時
在一個政黨的論述中同時以較精緻的公投複選項目提出,
選項可以如下:
(1)統一(無條件).
(2)統一(大陸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多黨制運作).
(3)統一(台灣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
, 即每年一次的多提案公投).
(4)統一(大陸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).
(5)成為聯幫(無條件).
(6)成為聯幫(大陸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多黨制運作).
(7)成為聯幫(台灣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).
(8)成為聯幫(大陸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).
(9)法理獨立--入返聯(無條件).
(10)法理獨立--入返聯
(台灣要先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).
(11)在台灣還沒有確實且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之前, 維持現狀.
(12)在台灣還已有確實且正常的
部份直接民權能力之後的10年後,
若大陸還沒有確實且正常的多黨制運作
, 則續推行入返聯的需求,
之後, 大陸若已確實有正常的多黨制運作
及正常的部份直接民權能力,
仍可有條件及有系統的進行統一架構的整合.
建構及檢視一個政黨的論述是否合理完備
, 穩定可靠或有各種方式,
上述觀念或可做為有效的參考.
而一個有良好實際社會功能的政黨
, 不是推出特定傾向的主張,
然後推出後候選人, 然後接受人民的選擇.
而是要能事先或至少同時提供
1.完備的人本及科學化的論述.
2.長期持續以每年一次的多提案, 可複選公投方式
, 提供及培養全民部份直接民權的能力與責任.
並且在政黨的論述及政策的建構方面
, 與人民共同成長, 共同形成共同計劃
, 執行與考核的完備互動與整合.
敬祝, 萬事如意 !
關心者_0000000001
部份參考:
大格局者能容天下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9)
公民投票主要目的迷思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48)
公民投票的主要目的在於直接民權概念的培養
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49)
公投法施行的準則_1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29)
並行直接民權_要點附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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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格局者能容天下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9)
看了共產黨的官方網站, 在再比較了國民黨
, 民進黨網站, 台聯網站, etc.
, 只能說, 羅馬不是一天所造成的
, 共產黨的確是可敬的競爭及合作的對手.
真希望, 國內的政黨能以社會科學客觀基礎
, 建立起一套如共產黨論述一樣
, 非常有系統, 基礎非常徹底的論述架構.
共產黨的論述架構雖不全是真理
, 確也綿密到可以舖天蓋地!?
這不是國內那一個黨有好好去做的 ? (這是研發的重要)
推功委過, 視而不見, 聽而不聞
, 或許是常態而非常態, 不得而知 ?
爭一時也能爭千秋 ! 懇請支持 :
最優先的公投項目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1) :
1. "制定公投法的要點"的全民公投
("重要決策全民公投",每年都的重複舉辦, 每次可決定5-10題).
2. 主動要求大陸要有成熟的多黨民主政治的全民公投.
這是住在台灣地區的人的機會及義務?!
(台灣人因緣際會, 得以進化至此
, 是否應知所把握 ?!)
應也算是件接提供大陸的一項很有
根本意義的"政治服務".
不論是統或獨, 要有科技實務人員的特質,
加上成熟的多黨民主政治的全民公投制度為基礎.
這是目前本地的人所該務實的本務.
不論未來大陸可否提供有助於台灣的「服務」,
自我提昇競爭力, 還是最重要
, 有實力有成績才有更多理念及理想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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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投票主要目的迷思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48)
這些年來幾件的公民投票案
, 實際執行後的投票率偏低,
而基於立委選舉的公投低投票率
, 入返聯公投似乎也陷入了兩難,
因為都是人民連署的, 若要改變似乎很難.
仔細探討這幾件的公民投票案
, 不難發現其中有很多導至人民不能
或無法積極參與及坦然面對投票結果的地方:
1.缺乏直接民權概念的培養
"公民投票"雖被兩黨舉為普世價值
, 但卻未見朝野提出"培養直接民權概念"的論述.
於是乎, 人民態度冷默
, 而比較關心的人也只能勉為其難的配合.
2.不需患得患失
既然"公民投票"首要價值是在於能
"培養直接民權概念"
, 訓練人民獨立思考的能力
, 投票率, 國際型像並不是優先的考慮.
3.再接再力勵, 每年舉辦.
4.細節要明確.
5.沒有完善對等主題設定
一個廣受人民支持的"公民投主題"
, 應是有主觀與包容能力的特性.
6.可通訊辦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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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投票的主要目的在於直接民權概念的培養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49)
奈米科技使電子元件從50年前
, 一棟樓房只能裝下一個玩具電子錶的邏輯電路組件
,變成只一棟樓房只能裝下天文數字的邏輯電路組件.
奈米科技也使藥粉的顆粒變的很細小
, 使單位重量的藥粉的可接觸表面積, 增加千萬倍.
近代科技及奈米科技對生活的改便是全面的
, 其中最明顯的是通訊及教學的速度及媒體.
在政治服務技術方面, 這些進步及改變
, 對個體(人民), 有那些可能的影響,
個體(人民)可能會有那些不同於以往
(50年前或久以前)的期待及訴求呢 ?
最基本的應是對政策(公共事務)
, 更直接的參與, 及更快速的回應.
專業, 制衡, 監督, 考核
, 是民主運作必定會有的實作內涵,
傳統的代議政治, 這個"專業, 制衡
, 監督, 考核" 的時脈(cycle),
至少都是4-8年一個cycle.
最小的單位尺度為"立委",
而由於最小的單位尺度的限制
, 整體回應(response)的速度,
對在現今進步及改變的質量下的個體(人民)
, 相對來說, 是很緩慢的.
而由於一個時脈(cycle)4-8年, 協商現象及需求乃成為常態.
部份或並行的直接民權(每年公投制),
可縮短, 傳統的代議政治, 這個"專業, 制衡
, 監督, 考核" 的時脈(cycle),
大量減少不必要的協商動作.
可使最小的決策單位尺度由"立委"
, 並行的延展至個體, 達到最大接觸面及積體密度.
使政治服務技術的回應(response)速度
與抽樣母體數(意見表達的精確度),
與現今的科技及生活水平實際同步.
自我提昇(華人)競爭力, 還是最重要
, 有實力有成績才有更多理念及理想.
華人地區才更能夠在各方面更好
, 更正常化, 回到文明的核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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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投法施行的準則_1(政治服務技術的開發_29)
承先不忘啟後, 繼往更需開來, 如果以前是不愉快, 不完善的,
就請改善制度及文化的本質,
否則, 不完善的制度及文化的本質, 如漫漫長夜, 多年之後
, 沒有人會認真地肯定這些嘻嘻嚷嚷, 是是非非,
只會視為是理所當然, 乏善可陳 !?
請向前一步, 為後人建立更完善的基礎 ..........
君子務本, .....
眼前的資源分配是否公平 ?
, 過往的正義是否轉型 ?
, 陳年舊帳是否需要重算 ?
公投法有不同向度的細分及施行的準則:
1. 公投法案選票的選項, 不可只採二分法或單選題, 需用五等第計分,
即不贊成, 不太贊成, 沒意見, 有些贊成, 很贊成.
2. 公投法案選票可向稅捐處或公所自取, 或網路下載,
填好後, 以存証信函方式寄出.
(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投遞)
3.公投法案需於投票前一年提出.
4.提出的公投法案需於投票前一年期間
, 公開於官方網站, 及各政黨網站.
5.各報紙有義務須每個月刊出
, 接下來要投票公投法案的標準姐說明書.
6.公投法案需連續兩次通過才算成立.
7.一份公投法案選票, 可包含多項法案.
8.同一項目的公投法案, 每年可不限提出.
9. 政府必須成立公投專用網站
, 個別民眾即可不記名地提出公投法案,
公告於網頁上, 支持提案民眾
, 也是以以存証信函方式寄出連署文件.
10. 當年的公投法案選票, 與次年接受連署的公投法案的連署文件,
均於同一個月內寄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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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行直接民權_要點附註
1.公投與政黨利益應避免連結.
2.代議制度應與直接民權並行.
3.直接民權可加速行政效率, 提高人民意見表達的精確度, 認同及負責態度.
4.直接民權與代議制度應相輔相成, 同等都受到重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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